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实施,继续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对于树立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健康形象,引领公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的原则,动员尚未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尽快启动建设,鼓励已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保持建设成效,推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力争到2022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面建成的目标。二、强化控烟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见附件)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经费投入,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推动控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鼓励把无烟环境建设纳入本单位相关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建设无烟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劝阻技巧、戒烟服务等业务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戒烟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提供简短戒烟干预服务,鼓励将戒烟服务融入慢病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推广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同时,要充分结合卫生城镇、文明城市创建以及健康城镇建设,持续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建设氛围各地可结合世界无烟日以及各种卫生健康日等节点,通过会议培训、讲座、巡展、宣传栏、电子屏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对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政策要求、烟草危害科普知识、戒烟服务信息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控烟、人人享有健康的良好氛围。要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报道,挖掘示范典型,进行经验推广和交流。四、定期开展评估,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效各地要加强指导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无烟环境情况明查暗访,适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及时通报相关结果。要用好评估分析结果,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改正,不断补齐工作短板,持续强化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国家级调研指导、第三方暗访评估等,并及时通报结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同时废止。附件: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2020年7月2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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